(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世权与楼彩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权,楼彩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374号原告:张世权,男,1932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619321110331x,住浦江县前吴乡寿溪村三区***号,现住浦江县浦阳街道民主北路***号。被告:楼彩雅,杭坪镇乌浆山村,现住浦阳街道月泉西路208号二楼。原告张世权与被告楼彩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8月11日,被告楼彩雅向原告借款2000元,借期十个月,由被告楼彩雅出具了借条一份,到期后未归还。楼彩雅原名张玉瑶。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浦江县杭坪镇乌浆山村没有楼彩雅此人,且原告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楼彩雅即为张玉瑶。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不符合受理条件。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世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志远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黄君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