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商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何月文与高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月文,高素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373号原告:何月文。委托代理人:汪振强。被告:高素丽。委托代理人:杨国勤。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月文诉被告高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月文于200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素丽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月文撤回对被告高素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728元,减半收取2,36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沈森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