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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628-2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温岭市××流水线制造研究所与绍兴××××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流水线制造研究所,绍兴××××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628-2号原告:温岭市××流水线制造研究所,住所地:温岭市××门镇××工业区。代表人:朱××。委托代理人:金××。被告:绍兴××××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镇××区。法定代表人:章××。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流水线制造研究所与被告绍兴××××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岭市××流水线制造研究所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流水线制造研究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92元,减半收取1096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316元,由原告温岭市××流水线制造研究所负担。审 判 员 沈小忠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