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二终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冯秦升与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秦升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7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技路**号E阳国际大厦内**层。法定代表人闫大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伟,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秦升。委托代理人安亚东,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建芬。上诉人西安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冯秦升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8)雁民初字第2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西安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安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安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莲枝代理审判员 赵达西代理审判员 肖晓通二00九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娅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