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源行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沂源县公安局与唐宗永公安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源行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公安局与被执行人唐宗永公安行政处罚一案,沂源县公安局于2008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经审查,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2008)源行执字第26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宗永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沂源县人民法院(2008)源行执字第264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唐宗永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公安局可以申请本院执行剩余款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烨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