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邱××与张××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张××,何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480号原告:邱××。被告:张××。第三人:何小(××。原告邱××为与被告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鸿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3月18日、4月7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邱××、被告张××、第三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邱××起诉称:2008年8月原告承包了被告在江某某连云港市港物局的筒仓外墙涂料施甲程,并于2008年10月16日完工。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欠工程款人工费22500元。但被告未及时支付欠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22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江某某连云港市港物局的筒仓外墙涂料施甲程是承包给原告与第三人的。在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后,向原告支付2000元,向第三人支付了9000元。欠条中有9000元的工程款系原告向连云港市港物局承接的业务,应由原告向连云港市港物局领取,与被告无关。综上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500元。第三人何某某未作书面陈述,在庭审中口头陈述称:与原告一起向被告承包了连云港市港物局的筒仓外墙涂料施甲程属实,双方并签订了合同。在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后,第三人向被告领取了人民币9000元属实。原告邱××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原、被告的身份证明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2、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2500元的事实。3、施乙同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工程承包的事实。经被告质证对证据1、3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已支付部分欠款。经第三人质证,对证据1、2、3无异议。被告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施乙同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将连云港市港物局的筒仓外墙涂料施甲程承包给原告与第三人的事实。2、何某某出具的收条一份,用证明第三人向原告领取了9000元的事实。经原告质证,对证据1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有涂改,应以原告提供的证据3为依据。对证据2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何某某并未参与工程施工,其佣金应向原告领取,不能向被告领取。经第三人质证,对证据1、2无异议。第三人何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3经各方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有被告提供证据2作为反驳的证据,对被告欠款数额应当综合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1虽然有涂改,但与原告的证据3一致,不影响对证明对象的认定,本院予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8月6日原告邱××与第三人何某某一起承包了被告张××在江某某连云港市港物局的筒仓外墙涂料施甲程,并于2008年10月16日完工。被告于完工当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欠工程款人工费22500元。后被告支付给原告欠款2000元,支付给第三人9000元。另认定:被告张××出具给原告邱××的欠条中包括了原告通过被告承接的该筒仓外墙涂料施甲程的前期工程(墙面打磨)款9000元。本院认为:第三人何某某和原告邱××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被告张××签订了外墙涂料施乙同后,对双方应当具有效力。第三人向被告领取的9000元应当认定被告向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欠条中包括了原告通过被告承接的其它工程价款9000元,说明被告作出对该工程愿意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的意思表示。被告应当按当时的真实意表示向被告支付该工程价款,同时被告在向原告履行该工程价款后,也应向原告取的该工程价款的债权人权利,对该项权利的主张应属另一法律关系可另案处理。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邱××工程款人民币1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3元,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181.5元,由原告邱××负担93元,由被告张××负担8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员 韩 鸿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王华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