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温泰民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林直东与陈以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直东,陈以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温泰民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林直东。被执行人:陈以伦。申请执行人林直东与被执行人陈以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8年8月14日作出(2008)泰雅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8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以伦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两日内自动履行借款66448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本案诉讼费1860元、执行费114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09年1月15日对被执行人陈以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司法拘留十五天后,又依职权查询了泰顺县房产管理局,未发现有房产登记情况,查询了各大金融机构,发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泰顺县支行有存款,本院立即办理冻结及划拨手续。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以伦目前确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已对他实施司法拘留十五天,经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温泰民执字第36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成庚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夏晓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