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海法台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雅戈尔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与台州东音进出口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雅戈尔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台州东音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台商初字第14-1号原告:宁波雅戈尔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和义路45号培罗成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周巨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子豪,该公司职员。被告:台州东音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温岭大厦a幢4楼。法定代表人:蒋晓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洪法,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雅戈尔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东音进出口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运费欠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雅戈尔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08年12月30日作出(2008)甬海法台保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台州东音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等值其他财产。原告起诉后,已转为诉讼财产保全。现原告宁波雅戈尔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同年4月7日裁定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雅戈尔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已申请撤诉,本院亦裁定予以准许,对被告台州东音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解除对被告台州东音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等值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代理审判员 张华刚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李 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