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与潘××、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潘××,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093号原告金××。被告潘××。被告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潘金华、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以原借条遗失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负担。审判员 刘介龙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方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