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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与潘××、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潘××,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093号原告金××。被告潘××。被告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潘金华、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以原借条遗失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负担。审判员  刘介龙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方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