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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雁民初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雁民初字第1713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苗雪艳。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马驰。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路安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登记结婚,某年生一子李某乙。长期以来双方由于缺乏沟通,彼此性情、生活习惯、文化背景差异较大,婚后感情一直不好。2005年被告曾向原告提出协议离婚,但原告念在孩子尚小没有同意。2006年原告在湖南打工,双方分居。2008年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经本院调解原告撤诉。之后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并未修复,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双方的共同财产和债务平均分割。被告辩称,双方感情基础尚好,长期以来双方缺乏沟通系原告造成的。双方虽然偶尔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其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某某年某月某日生一子李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由于双方沟通较少,致使夫妻关系不睦。2008年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经本院调解原告撤回起诉。庭审中,原告称2008年10月10日离婚协议系被告强迫原告所签,且原告支付给被告20000元,被告当庭承认收到此款。之后双方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协议书、证人证言、离婚协议等,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在十多年的共同生活中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然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双方应珍惜多年来的婚姻生活,互相关心、体贴对方,遇事冷静处理,多关心照顾孩子,积极消除家庭矛盾,弥补不足,维系来之不易的家庭生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路安平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