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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三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惠悌与西安亚建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金花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惠悌,西安亚建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金花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355号原告(反诉被告)王惠悌。委托代理人胡瑜昂,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反诉原告)西安亚建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草堂旅游度假区内。法定代表人秦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春暖、郗华莉,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金花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三路。法定代表人吴一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春暖、郗华莉,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惠悌与被告(反诉原告)西安亚建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金花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王惠悌及被告(反诉原告)西安亚建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均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王惠悌及被告(反诉原告)西安亚建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王惠悌及被告(反诉原告)西安亚建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王惠悌负担50元(已交纳),被告(反诉原告)西安亚建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75元(已交纳)。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刘淑芳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牛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