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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293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丁高明与丁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高明,丁胜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293号原告:丁高明,经商,乌市佛堂镇稽亭村25组。被告:丁胜明,经商,乌市佛堂镇稽亭村16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高明诉被告丁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高明在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的预交期内既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芳芬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傅旭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