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商终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王小妹与张国青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国青,王小妹
案由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商终字第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青。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常远良、冯燕青。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敏。上诉人张国青为与被上诉人王小妹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08)秀洲民二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国青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632元,减半收取2316元,由上诉人张国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春审 判 员 章 能代理审判员 安玉磊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姜丽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