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上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韩某、林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林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上刑初字第12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2006年7月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07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8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09年2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被告人林某。2009年2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9)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林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韩某、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林某伙同被告人韩某在本市上城区兴隆路1号4幢3单元门口窃得被害人徐某停放的人力三轮车一辆(经估价价值80元)。同年2月1日凌晨,二被告人骑着该辆三轮车来到上城区海潮路75号天欣水果店门口,由韩某在旁望风,林某用工具剪断该水果店外一台春兰牌KFR-120LW/VH1DS型空调室外机的连接线和铜管,并用三轮车将该空调室外机运至上城区婺江路二弄6号1单元前变电箱边藏匿。随后,二被告人返回天欣水果店门口盗窃另一台春兰牌KFR-120LW/VH1DS型空调室外机,当二被告人将该台空调室外机卸下搬上三轮车时,林某被民警当场抓获,韩某则逃离现场。林某归案后带领民警找回藏匿的空调室外机,并于当日下午3时许协助民警抓获正在近江路1号天乐网吧上网的韩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发生情况报告表、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韩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1日起至2011年1月31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1日起至2010年1月31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宗雄信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