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泰民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玉荣与林日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荣,林日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泰民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荣。被执行人:林日升。申请执行人张玉荣与被执行人林日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8年9月4日作出(2008)泰三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9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日升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两日内自动履行借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本案诉讼费1555元、执行费10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日升是泰顺县广播电视台职工,经查被执行人林日升目前经济确实困难,经申请执行人张玉荣同意后,决定每月从申请人林日升工资中提取1300元(直至本案标的付清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日升目前经济确实困难,经申请执行人张玉荣同意后,每月提取林日升工资1300元,因本案执行期限过长,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温泰民执字第3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成庚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夏晓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