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与台州市××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台州市××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587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贺××。被告:台州市××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为与被告台州市××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于2009年3月2日收到本院的开庭传票后,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17元,减半收取2308.50元,由原告王××负担。审 判 员 周才华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梁益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