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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中执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赵建忠与王文山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忠,王文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中执字第753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忠,男,1939年8月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王文山,男,195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2007)中民一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文山逾期未履行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文山所有的豫A×××××桑塔纳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宏宇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