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梁崇光与张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崇光,张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1359号原告梁崇光。委托代理人杨海斌,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崇光与被告张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兵已死亡,原告梁崇光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崇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崇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梁崇光负担。审判员 刘萍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肖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