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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龚××与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522号原告:龚××。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与被告周××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已消除,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方园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红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