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龚××与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522号原告:龚××。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与被告周××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已消除,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方园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红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