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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圣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林货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圣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林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614号原告:西安圣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汉城南路149号。法定代表人:李思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斌。委托代理人:戴宏武。被告:李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圣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林货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圣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圣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7元减半收取1923.5元、保全费1030元,由原告西安圣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薛江明代理审判员  王新权代理审判员  左 立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马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