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诸商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顾××与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230号原告:顾××。委托代理人:周××。委托代理人:金×。被告:殷××。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与被告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以要求庭外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8元,依法减半收取444元,由原告顾××负担。审判员  方利江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汝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