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顾××与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230号原告:顾××。委托代理人:周××。委托代理人:金×。被告:殷××。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与被告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以要求庭外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8元,依法减半收取444元,由原告顾××负担。审判员 方利江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汝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