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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荆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冯××与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荆商初字第38号原告:冯××。委托代理人:章××。被告:方××。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冯××负担。代理审判员 伍 翔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绍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