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荆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冯××与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荆商初字第38号原告:冯××。委托代理人:章××。被告:方××。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冯××负担。代理审判员 伍 翔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绍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