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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徐××与金××、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510号原告:徐××。被告:金××。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金××、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付清货款,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负担。审 判 员 缪雪芳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