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徐××与金××、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510号原告:徐××。被告:金××。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金××、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付清货款,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负担。审 判 员 缪雪芳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