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与缪××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291号原告:陈××。被告:缪××。原告陈××为与被告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晓凌独任审判,并于同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起诉称:2008年被告租用原告挖机共计台班费43000元,同年12月2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没有支付。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缪××支付挖机台班费43000元。在举证期限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被告缪××于2008年12月23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证实被告尚欠原告租金43000元。被告缪××没有答辩。在举证期限内,被告缪××也没有提供证据。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欠条,该欠条已经当庭出示。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欠条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用。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04年12月间,被告租用原告的“小松-6-200”挖掘机。2005年2月间,被告向原告归还了上述设备。2008年12月23日,双方经结算,被告结欠原告租金43000元,被告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该款被告至今没有支付。本院认为:原告将租赁物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应当支付租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事实清楚,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缪××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陈××租金4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8元,由被告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凌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彭迅扬附告: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一、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二、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1、上诉人应按一审案件受理费标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通过农业银行电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帐号:31×××51。2、当事人一般应自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领取裁判文书生效通知书。3、需要退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5日内来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4、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在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基础上再增加一倍;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5、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