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汴行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百臣与杞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百臣,杞县人民政府,王洪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汴行终字第2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百臣。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杞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郅晓峰,县长。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王洪生。王百臣诉杞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杞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2008)杞行初字第030号行政判决。王百臣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百臣的委托代理人韩祥芬、邢曙兵,被上诉人杞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保民,被上诉人王洪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08)杞行初字第030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李建设代审判员 王智剑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方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