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635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与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635号原告林×。委托代理人胡×、蔡××。被告董××。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林×负担。审判员 涂圣通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