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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635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与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635号原告林×。委托代理人胡×、蔡××。被告董××。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林×负担。审判员  涂圣通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