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县天利钢窗厂与夏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天利钢窗厂,夏福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401号原告:嘉善县天利钢窗厂。诉讼代表人:俞银华。委托代理人:朱泳。被告:夏福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天利钢窗厂与被告夏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天利钢窗厂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天利钢窗厂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县天利钢窗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毛珠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