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衢常商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栾上万娜与王国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上万娜,王国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常商初字第109号原告:栾上万娜,农民,住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叶家村2—42号。被告:王国才(又名丁参滨),成年,个体工商户,住常山县天马镇天马路《友好超市》。原告栾上万娜诉被告王国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3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以被告身份不明确需进一步查证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上万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栾上万娜负担。审判员  俞建华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晓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