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海商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章杏娟与沈永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杏娟,沈永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828号原告:章杏娟,长安镇肖王严家埭10号。委托代理人:钱华梅,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永建,安镇肖王严家埭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杏娟诉被告沈永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美娟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 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