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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善县××××钢窗厂与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钢窗厂,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401号原告:嘉善县××××钢窗厂,住所地:嘉善县××××号。诉讼代表人:俞××。委托代理人:朱×。被告:夏××。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钢窗厂与被告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钢窗厂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钢窗厂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县××××钢窗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毛珠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