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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469号原告陈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陈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09年4月7日以夫妻关系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李会茹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慧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