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二终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陈太明与陕西电力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电力工程开发有限公司,陈太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2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电力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缨东路85号。法定代表人崔永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党海峰,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太明。委托代理人向国旗,重庆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电力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8)新民初字第2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陕西电力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党海峰,被上诉人陈太明的委托代理人向国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8)新民初字第27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333元,陕西电力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现退还给陕西电力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范 兰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代理审判员 张 珺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仇一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