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西安××制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西安××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356号原告:浙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马××。委托代理人:朱×。被告:西安××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号。法定代表人:赵××。本院在受理原告浙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浙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未发现有违法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83元,减半收取1091元,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2111元,由原告浙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徐 粹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成丽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