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638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萍娟与杨倡来、刘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萍娟,杨倡来,刘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638号原告陈萍娟,经商,城西街道夏演村36组委托代理人吴晓坚。被告杨倡来,195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上杨村8号。被告刘苏芳,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上杨村8号。本院在受理原告陈萍娟诉被告杨倡来、刘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萍娟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陈萍娟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倡来在义乌市农村合作银行101003418387850帐号的存款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