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马×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778号原告:马×。被告:吴××。本院受理原告马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3月26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持有的桐乡市惠尔洁净用品有限公司70%的股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自即日起,被告持有的桐乡市惠尔洁净用品有限公司70%的股份;2、如股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被告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筱明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丁舒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