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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马×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778号原告:马×。被告:吴××。本院受理原告马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3月26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持有的桐乡市惠尔洁净用品有限公司70%的股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自即日起,被告持有的桐乡市惠尔洁净用品有限公司70%的股份;2、如股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被告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筱明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丁舒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