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仲撤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浙江佳丽珍珠首饰有限公司、何威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佳丽珍珠首饰有限公司,何威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仲撤字第19号申请人浙江佳丽珍珠首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伟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娉婷。被申请人何威。申请人浙江佳丽珍珠首饰有限公司因不服诸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诸劳仲案字(2009)第83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浙江佳丽珍珠首饰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7日以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佳丽珍珠首饰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浙江佳丽珍珠首饰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申请人浙江佳丽珍珠首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建荣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代理审判员 方 艳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