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汴刑终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某某,朱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刑终字第53号原公诉机关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某,2008年5月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后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2008年7月15日被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取保侯审。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系本案被害人。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九年一月七日作出(2008)禹刑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各项经济损失3962.50元。被告人唐某某不服,以其没有伤害朱某某的故意,也未实施任何伤害朱某某的行为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08)禹刑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志远审 判 员 石道强代审判员 宗振宇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秋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