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与浙江××工××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浙江××工××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728号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住温州市鹿城区××路天××大厦××层(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浙江××工××司,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鸿洲大道518号;浙江会合建材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区洪家洪西工业区;浙江××工××司常山分公司,浙江省常山县建村工业区(童家);浙江大蔚朔业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鸿洲大道518号;郑某某,男,汉族,1950年11月12日,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后高桥小区a3-9-6;郑某,男,汉族,1977年2月25日,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鸿洲大道518号;杨某某,男,汉族,1972年7月30日,台州市椒江区洪家镇后高桥村(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被告:浙江××工××司,浙江会合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工××司常山分公司,浙江大蔚朔业有限公司,郑某某,郑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告浙江××工××司、浙江会合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工××司常山分公司、浙江大蔚朔业有限公司、郑某某、郑某、杨某某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概况写明申请人的具体请求内容),并已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的事实根据。)本院认为,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告浙江××工××司、浙江会合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工××司常山分公司、浙江大蔚朔业有限公司、郑某某、郑某、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采取的,改为:“本院为了(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夏晓峰夏晓峰陈琼二〇0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黄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