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行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庞海鹏与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行政暂扣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海鹏,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莲行初字第39号原告庞海鹏。被告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张振民,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刘平,该处干部。委托代理人屈卫东,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副支队长。原告庞海鹏诉被告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行政暂扣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庞海鹏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庞海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海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承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审判长 樊庆怀审判员 宋宏凯审判员 徐海霞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郭富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