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湖德商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陆云章与沈建伟、德清县正大金属微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云章,沈建伟,德清县正大金属微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479号原告陆云章,身份证号:330521197210063614,家住德清县武康镇塔山小区80幢510室。被告沈建伟,身份证号:330521198101150830,家住德清县新市镇西安社区西安路56号206室。被告德清县正大金属微丝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新市镇丰年村。法定代表人李建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云章与被告沈建伟、被告德清县正大金属微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沈建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0840元或扣押(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沈建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0840元或扣押(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叶剑荣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沈国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