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586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胡芳与杭州澳轮车业有限公司、周海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芳,杭州澳轮车业有限公司,周海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586号原告:胡芳。委托代理人:金奋强。被告:杭州澳轮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正兴。被告:周海笋。原告胡芳诉被告杭州澳轮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轮公司)、周海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11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玉凤独任审理,后因被告周海笋下落不明,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胡芳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奋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澳轮公司、周海笋经本院传票或公告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芳诉称:2008年5月8日,澳轮公司因资金紧缺向其借款20万元,当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008年5月8日至2008年8月8日,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若逾期不还,除继续支付约定利息外,应按逾期金额每日加付0.3%的违约金,并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周海笋对上述借款为澳轮公司提供连带保证,保证期间两年,自借款到期的次日起算,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借款到期后,胡芳多次催讨,澳轮公司仅支付从2008年5月8日至2008年9月8日四个月的利息,至今未归还本金并付清利息。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澳轮公司归还借款20万元、支付利息12000元(按月利率3%从2008年9月9日计算至2008年11月9日)、承担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共计218000元;2、周海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庭审中,胡芳自愿降低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要求按照月利率2%计算,并主张2008年11月10日开始的利息另计至给付之日止,同时明确周海笋的责任为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澳轮公司、周海笋未作答辩。原告胡芳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借据一份,证明2008年5月8日澳轮公司向胡芳借款20万元、周海笋提供担保的事实及相关约定。2、(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证明胡芳为催讨本案借款委托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诉讼的事实。3、发票一份,证明胡芳为追讨本案借款支出律师代理费6000元。被告澳轮公司、周海笋未提交证据。被告澳轮公司、周海笋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胡芳提交的证据经本院调查核实,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根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与原告胡芳的陈述基本一致,对原告胡芳陈述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胡芳委托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进行本案诉讼,为此支出律师代理费6000元。本院认为,澳轮公司向胡芳借款20万元,有经澳轮公司盖章确认的借据为证,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为2008年5月8日至2008年8月8日,澳轮公司至今未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胡芳起诉要求澳轮公司归还借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澳轮公司仅支付了至2008年9月8日的利息,胡芳自愿降低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要求澳轮公司按照月利率2%支付从2008年9月9日开始的利息,未超过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从2008年9月9日开始暂计算至2008年11月9日为8000元,此后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另计。胡芳为主张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用6000元,依照约定应当由借款人澳轮公司承担。周海笋为澳轮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等,应当对澳轮公司的上述应付款项按连带保证承担责任。被告澳轮公司、周海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澳轮车业有限公司归还胡芳借款200000元,支付利息8000元(暂计算至2008年11月9日,此后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另计),承担律师代理费6000元,共计2140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周海笋对杭州澳轮车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10元,合计6180元,由杭州澳轮车业有限公司、周海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杭州澳轮车业有限公司、周海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交付胡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熊英英人民陪审员 陈顺根人民陪审员 方杏妹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