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灞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沙军琦与刘建利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军琦,刘建利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灞民初字第956号原告沙军琦。被告刘建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军琦与被告刘建利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沙军琦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军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元,本院退付原告50元。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