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灞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沙军琦与刘建利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军琦,刘建利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灞民初字第956号原告沙军琦。被告刘建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军琦与被告刘建利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沙军琦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军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元,本院退付原告50元。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