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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诸民一初字第4622号

裁判日期: 2009-04-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诸暨市××化纤厂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诸暨市××化纤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诸民一初字第4622号原告秦某某。被告诸暨市××化纤厂。住所地:本市××××镇木材仓库。法定代表人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诸暨市××化纤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告因迁移新址不明,致本案基本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红光审判员  何全夫审判员  许诸德二〇〇九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方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