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诸民一初字第4622号
裁判日期: 2009-04-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诸暨市××化纤厂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诸暨市××化纤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诸民一初字第4622号原告秦某某。被告诸暨市××化纤厂。住所地:本市××××镇木材仓库。法定代表人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诸暨市××化纤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告因迁移新址不明,致本案基本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红光审判员 何全夫审判员 许诸德二〇〇九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方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