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天商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09-04-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317号原告:张××。被告: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慧芬二〇〇九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虞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