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09-04-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瑞安××盛世联合平面设计院与瑞安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盛世联合平面设计院,瑞安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37号原告:瑞安××盛世联合平面设计院,住所地瑞安市××街道××小区××单××号。法定代表人:林×委托代理人:程××。被告:瑞安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街道××层。法定代表人:林××。原告瑞安××盛世联合平面设计院(以下简称盛世××)与被告瑞安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装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以简易程序立案,由审判员胡爱华独任审判,于2009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世××法定代表人林×、委托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装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盛世××起诉称:2007年12月12日,被告美××装饰公司因宣传需要,委托盛世××制作户外广告,双方签订承揽合同一份,约定:由盛世××承揽制作户外广告,发布于筼筜桥村围墙内广告牌(大润发边、塘河以南),合同有效期为2007年12月1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广告年费为135000元,三年合计405000元(不含税),付款方式为第一年合同签订后付10%,制作发布完成后付40%,2008年3月20日付清尾款;第二年付款时间是2008年10月12日;第三年付款时间为2009年10月12日;未履行部分广告费的按20%偿付违约金,超过合同规定期限,每逾期一天,按所欠款项千分之二偿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美××装饰公司仅支付第一年广告费135000元,第二期未按期交付,经多次催讨未果,请求判令被告美××装饰公司支付广告费135000元及违约金,按每日2‰计算,从2008年10月13日起至清偿日止。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广告承揽合同一份,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3、催(付)款通知书一份,证明欠广告费;4、已制作的广告实地照片二张,证明原告按合同发布广告;5、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及登记证,证明广告是合法发布的。另当庭提供商品展销登记证和工商登记档案表,证明瑞安市美居装饰材料市场是瑞安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开办。被告美××装饰公司没有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上述原告提供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各证据间能互相印证,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无故缺席,视为放弃抗辩权与质证权。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另查明,瑞安市美居装饰材料市场是瑞安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开办,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07年12月12日,被告美××装饰公司因宣传需要,以市场的名义与原告盛世××签订承揽合同一份,委托盛世××制作户外广告。本院认为:瑞安市美居装饰材料市场非独立法人,其与外签订的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开办单位即本案被告美××装饰公司承担。原告盛世××与被告美居装饰市场签订的承揽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完成广告制作业务,被告应依约支付报酬,被告美××装饰公司欠原告瑞安××盛世联合平面设计院广告制作报酬13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诉请支付报酬予以支持;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作适当调整,按同期银行贷款逾期利息每日万分之三计算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定,判决如下:被告瑞安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瑞安××盛世联合平面设计院报酬135000元及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从2008年10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处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美××装饰公司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原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受理费3300元,预缴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用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胡爱华二〇〇九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柯成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