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三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09-04-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舒洪兴与金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洪兴,金良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三商初字第55号原告:舒洪兴,门县海游镇滨江花园6号楼2单元604室。委托代理人:吴加雨,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良斌,成年,区15幢15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洪与被告金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洪兴于2009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洪兴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自愿、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洪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舒洪兴负担。审 判 长 章惠春审 判 员 卢小挺代理审判员 莫启荣二〇〇九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何晓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