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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三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09-04-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舒洪兴与金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洪兴,金良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三商初字第55号原告:舒洪兴,门县海游镇滨江花园6号楼2单元604室。委托代理人:吴加雨,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良斌,成年,区15幢15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洪与被告金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洪兴于2009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洪兴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自愿、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洪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舒洪兴负担。审 判 长  章惠春审 判 员  卢小挺代理审判员  莫启荣二〇〇九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何晓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