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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09-04-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贤明与林妙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贤明,林妙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77号原告:孙贤明,大溪镇屿孙村B区5号。委托代理人:项俊勇。被告:林妙云,大溪镇后岸北路4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贤明与被告林妙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贤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5元,减半收取397.5元,由原告孙贤明负担。审 判 员 陈骏二〇〇九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李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