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09-04-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贤明与林妙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贤明,林妙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77号原告:孙贤明,大溪镇屿孙村B区5号。委托代理人:项俊勇。被告:林妙云,大溪镇后岸北路4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贤明与被告林妙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贤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5元,减半收取397.5元,由原告孙贤明负担。审 判 员 陈骏二〇〇九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李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