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09-04-3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姚飞与袁丽雅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飞,袁丽雅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1280号原告姚飞。被告袁丽雅。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飞与被告袁丽雅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姚飞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飞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飞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凌云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春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