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09-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105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7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87元。审判长 成根平审判员 寇永利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