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民终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09-04-30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张冬香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恒通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张冬香,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恒通运输有限公司,孙腾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3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文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洪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孟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冬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云容。原审被告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恒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学方。原审被告孙腾报。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8)越民一初字第4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张东香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555元,依法减半收取4777.50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金湘华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卢雅娟